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现代海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淡化水的利用、产业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创新驱动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本市发挥海水淡化科技人才和产业优势,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和协同创新能力,逐步提高海水淡化产业化水平、推进规模化利用,降低海水淡化运营成本,培育具有世界竞争力的海水淡化产业,建设全国海水淡化产业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和全国海水淡化示范城市。
第五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推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将促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和相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推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推动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市和相关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拟订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相关产业发展。
市和相关区水务部门负责将海水淡化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并列入年度供水计划。
市和相关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财政、城市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升公众对海水淡化水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的宣传。
第八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水淡化产业基础优势,推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装备制造基地、海水淡化工程等建设,促进研发设计、整机制造、装备集成、设备加工、关键材料部件、药剂生产、工程总包等产业发展。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高水平的海水淡化技术、工艺、产品、装备,重点研发制造反渗透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加大海水淡化工程先进自主技术和成套装备推广应用,逐步提高国产化率。
第十条 本市发挥市场主体创新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组建海水淡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天津市海水资源利用技术创新中心,畅通产学研合作渠道,开展海水淡化核心技术攻关,促进海水淡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打造国家海水淡化技术创新高地。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海水淡化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大型海水淡化试验场建设,促进国产大型海水淡化关键装备、核心材料、部件的集中检测、测试、评价和工艺技术验证,为海水淡化产业有关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和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海水淡化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推动海水淡化技术标准互认,促进海水淡化工艺装备在国外的应用和推广,打造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推广使用超滤、微滤、反渗透等膜分离技术,持续拓展海水淡化技术装备的应用场景,促进海水淡化产业与电子信息、纺织印染、化工等协同发展,提升城镇、工业、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四条 本市统筹配置地表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资源,逐步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
第十五条 本市推动海水淡化水生产企业为工业企业点对点供水。
在天津港保税区临港片区、南港工业区等区域规划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推动规模化应用海水淡化水,已建高耗水企业逐步切换使用海水淡化水。
鼓励沿海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
第十六条 本市因地制宜推动符合相关标准的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管网。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在河道生态、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领域使用海水淡化水。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盐化工企业综合利用海水淡化浓盐水制盐、制碱和提取化学资源。
鼓励海水淡化浓盐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支持海水淡化浓盐水化学资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海水淡化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依法确定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海水淡化项目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加大对海水淡化技术研究开发、重大装备制造、核心材料生产和高新技术引进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力度。
第二十一条 本市统筹利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及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海水淡化高端装备制造建设项目,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市支持围绕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完善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技术、产品和管理相关标准规范,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相关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水淡化”是指脱除海水中的盐分,生产淡水的过程。
(二)“海水淡化浓盐水”是指海水经淡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的比原水总含盐量高的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天津市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戴永康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若干规定(草案)》已于2021年11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若干规定(草案)》的背景情况
我市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城市,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南水北调工程通水后,我市形成了引江、引滦、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等多水源供给格局,但仍然存在城市供水脆弱、深层地下水超采等一系列问题。我市东临渤海,拥有丰富的海水资源,积极发展海水淡化是破解我市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战略举措和重要途径之一,对我市优化用水结构、保障水资源持续利用、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鸿忠书记多次作出批示,国勋市长提出明确要求。《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以应用场景为牵引,大力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构建海水淡化全产业链。为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促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天津市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二、《若干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共2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考借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我市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创新驱动的原则(第三条)。二是提出了培育具有世界竞争力的海水淡化产业,建设全国海水淡化产业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和全国海水淡化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标(第四条)。三是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第五条、第六条)。
(二)关于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做强海水淡化产业链条,重点研发制造反渗透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第八条、第九条)。二是组建海水淡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第十条)。三是建设海水淡化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大型海水淡化试验场(第十一条)。四是鼓励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打造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第十二条)。
(三)关于海水淡化水综合利用。一是优化水资源配置,逐步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第十四条)。二是推动海水淡化水生产企业为工业企业点对点供水,在临港和南港等沿海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推动规模化应用海水淡化水(第十五条)。三是因地制宜推动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管网(第十六条)。四是鼓励在河道生态、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领域使用海水淡化水(第十七条)。五是对海水淡化浓盐水综合利用及排放作出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的促进措施。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海水淡化技术开发和装备制造(第二十条)。二是鼓励多元化投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及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第二十一条)。三是做好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相关标准制定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若干规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