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是重要的数字资产。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的获取及使用,不仅事关个人权益维护,也关系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加快推进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立法提出明确要求。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今年8月,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于11月正式施行。这是一部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法律,有力增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权威性和针对性,对于统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理利用,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安全,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更好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信事业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不断涌现,以电子等方式记录的个人信息大量产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个人信息安全,关注个人隐私能否得到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调整、规范各类主体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明确了包括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等在内的个人信息权益,更加严格地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处理规则。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胁迫用户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和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体制机制。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做大做强数字经济,需要不断发掘和释放各类信息资源的价值潜力、激活海量数据要素的生产潜能,这些离不开对个人信息的有效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不仅注重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而且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活动进行了全流程规范,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考虑到个人信息处理场景的不同特点,还规定除取得个人同意之外其他可以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如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等。这些制度的建立,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了明确指引,增强了市场对法律政策的明确预期,能够促进数据要素合理利用,有利于更好激发数字经济发展的活力。
引导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信息是跨国界流动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随着数字经济跨境发展,一些个人信息在全球范围流动,这给数据安全和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已对数据依法流动作出部分规范的基础上,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作出相应制度安排,明确了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履行的告知、安全评估等义务,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这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适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施好个人信息保护法,必将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障,增强我国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夯实建设数字中国和网络强国的法治基石。(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周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