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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志愿服务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0-04-29 作者: 来源: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成千上万的志愿者们活跃在道口监测、社区排查、物资转运等各条战线,扎牢疫情防控的铁篱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志愿者生病受伤、遭受损害的案例。应当依法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利,妥善厘清志愿服务相关法律责任,不能让奉献者流汗再流泪。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志愿者享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权利:

  一是志愿服务选择权,这是志愿者的首要权利。

  志愿者享有参与或者不参与志愿服务的权利,也享有参与何种志愿服务的权利。不过在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的选择权受到一定限制,其应当接受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二是知情权。志愿者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有权获得相关培训。

  三是志愿服务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志愿者无偿服务已属高尚,不能对其课以超出能力范围的服务要求。《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还明确规定,一般应当避免安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特殊情形下安排志愿者从事前述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在疫情防控中,如确有必要安排志愿者从事测温检疫、疫苗试验等高风险岗位时,应当明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

  四是获得安全保障和帮助的权利。防疫志愿者有权请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口罩、手套等必要的防护用品,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组织有义务为有人身风险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比较有限,不能覆盖疾病等其他人身风险;而新冠病毒感染、因长时间值守不便上厕所导致尿路感染等,却是疫情防控志愿者面临的现实风险,对志愿者的保险保障范围需要扩张。目前,上海等地已经将志愿服务组织的投保义务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扩展至必要的人身保险。建议《志愿服务条例》将志愿服务组织的投保义务修改为必要的人身保险。在立法修改前,建议志愿服务组织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保险公司加强协调,根据志愿者面临的实际安全风险,投保足以覆盖志愿者相应风险的保险险种。

  五是获得社会激励的权利。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鼓励有关单位对志愿者给予优待。这种鼓励包含着立法导向,即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志愿者优先待遇。对在志愿服务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防疫志愿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志愿者遭受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对象侵害的法律责任。

  对于该种情形,应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等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应予注意的是,对于志愿服务对象侵害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帮助志愿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除志愿服务对象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外,如果志愿服务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是志愿者遭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侵害的法律责任。

  对于该种情形,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第183条,志愿者因保护志愿服务对象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对象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是志愿者遭受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原因导致的损害的法律责任。有些防疫志愿者在服务中存在感染疾病甚至新冠病毒等意外风险;而这些损害有时难以归责于特定当事人。面对这种情况,志愿者首先可以请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保险责任。再者,志愿者可以请求志愿服务对象等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但没有侵权人的,志愿者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是志愿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防疫志愿者的服务行为是为了避免发生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应予鼓励;志愿者在服务中不慎发生一般致害行为的,应给予较高的容忍度。根据《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志愿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志愿服务对象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在非紧急救助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是志愿服务组织将志愿者导入到了服务致害风险当中;并且如果要求志愿者承担赔偿责任,将不利于鼓励志愿服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作为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志愿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志愿服务组织代为赔偿的,有权向志愿者追偿。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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