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畜牧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修订草案针对当前畜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等内容作出修改,使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符合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与会人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刘修文委员说,目前,我国畜牧业发展存在的重大风险之一就是畜禽疫病风险较高,既有外来疫病如非洲猪瘟等传入的风险,也有国内动物疫病种类多、病原复杂、发病范围广、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风险。因此,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动物疫病防控,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势在必行。
刘修文指出,修订草案在畜禽养殖、交易与运输、屠宰、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建立了更加系统全面的疫病防控体系,但是还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管作为保障。畜禽疫病防控涉及畜禽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需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保、公安等多部门共同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后增加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保、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的有关规定。
邓秀新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基本上都是对规模化养殖作出规定,关于散户养殖的法律条文很少,只有一条表述。据了解,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有不少是散户、庭院式的养殖助力实现的。考虑到这种养殖方式的重要作用,建议充实相关内容,给予散户或者庭院式的畜禽养殖明确的法律地位,为这种养殖方式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使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发挥促进作用。
龙庄伟委员说,自己在多地调研时发现,我国畜牧业有畜无牧的现象比较常见,“到全国各地几乎看不到牧,看不到牛羊在草原上吃草,到处都是禁牧。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禁牧给予补助奖励。这里有个问题需要讨论,是否所有的草原都应该禁牧,科学利用草原是不是就是禁牧?有的专家认为,适当的牲畜踩踏和啃啮,会促进草原优化”。
龙庄伟认为,为促进草原畜牧业的发展,修订草案增加了草原畜牧业专章,对此表示完全赞同。出于科学利用草原的需要,建议在该章增加科学利用草原的内容,恢复“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这个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