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在初稿基础上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湿地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科学界定,制度设计合理,责任清晰。围绕湿地定义的描述和范围,与会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了建议。
矫勇委员指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的定义中只有一个限制词,就是“具有显著的生态功能”,只要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积水带和水域都是湿地,这就扩大化了,把国家的江河、湖泊都统统划为湿地。如果把这些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库都划成湿地,不仅部门之间有争议,专家思想也很难统一,法律上更不好这样进行定义。
矫勇建议对第二条湿地的定义进行调整,主要是第二条第二款,要突出湿地的名录管理特点,明确湿地管理边界,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建议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制度,本法所称湿地,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湿地、常年或者季节性的积水带、水域,包括低潮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这样定义后,湿地管理的界限和范围就清楚了,法律当中关于湿地管理的体制以及部门、地方湿地管理保护的责任,各种表述都顺了。
翁孟勇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中湿地定义的描述比较宽泛,但把“滩涂”剔除并不合适,滩涂是很重要的湿地形态,还是要把“滩涂”放在湿地定义中。国家要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在管理过程中可以采用分级管理、名录制度来解决滩涂的管理。
周建军委员建议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关于湿地的界定中要明确增加这些水域、积水地带的过渡地带。因为很多水域的过渡地带都是生境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包括生态功能)最重要的区域,而且这些区域范围很广,同时往往又是很多湿地被侵占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区段,所以希望在这里加上过渡带。
云南红河哈尼梯田有1300年以上历史,总面积约6.6万公顷,纳入国家湿地公园的面积约1.3万公顷。因此,杜小光委员建议在湿地概念中应对该类梯田有明确的界定,有利于法律的落地实施。
洛桑江村委员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湿地具体种类。例如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