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暂时调整适用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国防动员体系,推进国防动员现代化建设,党中央对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的战略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党中央明确,坚持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相协调、与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相衔接、与打赢信息化战争需求相适应,调整职能配置、优化组织架构、完善政策制度,构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军地既各司其责又密切协同的国防动员新格局,为推进国防动员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等作了规定。为了保证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需要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相应修改。考虑到此项改革任务较为紧迫,而法律修改周期较长,有必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二、暂时调整适用的主要内容
坚持“党全面领导、政府抓建、军队使用”的原则,完善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依法厘清各系统国防动员职责,调整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职能配置。优化机构设置,完善国防动员委员会设置,调整设立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贯通指挥运用的军地协调链路。结合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完善国防动员政策制度。
三、暂时调整适用的组织实施
本决定的组织实施,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将及时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按照立法权限报批。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