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针对草案二审稿更名后具体章节名称及内容如何调整,一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了建议。
刘修文委员赞同草案二审稿把法律名称从“期货法”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但他发现从法律的章节和条文来看,仅有第二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规定了与衍生品相关的内容,第三章至第八章完全未涉及衍生品,他建议修改相关章节名称,并在条文中进一步补充关于衍生品的一系列规则条文。
尹中卿委员也提出,除了草案二审稿第二章中既有期货交易也有衍生品交易,从第三章到第八章的名称都有“期货”,建议把这六章“期货”全部去掉。法律条文中是期货的就是期货,是衍生品的就是衍生品,把章节中的“期货”去掉,看起来会更加明晰。
此外,尹中卿指出,随着法律名称的修改,草案二审稿第九章仅规定期货业协会,难以覆盖有关期货和衍生品法律范围。总则第八条也规定“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既包括了期货业协会,也包括了衍生品行业协会。因此,他建议第九章要么改为“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要么改为“自律性组织”,还可以考虑改为“自律管理”,章名和内容都要改。
欧阳昌琼委员说,草案二审稿把法律名称改了,把期货和衍生品并列,但实际上很多衍生品还没有纳入到本法规范中,第三条对衍生品的定义,是限于期货交易之外的期权、互换、远期等几个衍生品品种。实际上衍生品是个非常大的概念,比如未来碳排放权及其一系列衍生品交易,是不是通过这部法来规范和调整,法律没有涉及。他建议将衍生品的调整适用范围扩大,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记者 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