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此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作了五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修正草案共35条。值得关注的是,修正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修改完善地方组织法,对于更好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保证全体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和党的创新理论发展成果,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同时,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修正草案还明确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责任,并增加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职权相关规定
此次修改,参照201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上限增加8至10名的做法,拟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上下限分别增加10名。
“保证适当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利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广泛性,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监督工作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说。
此外,修正草案还补充完善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进一步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
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职权相关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修正草案新增多处内容:
修正草案专设一节,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廉洁政府;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受到制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等内容。
同时,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此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关文件的要求,增加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根据修改后宪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明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选举任免、辞职程序;明确对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罢免制度和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质询制度。
此外,修正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