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日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草案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集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符合立法法关于改革试点授权要求,使改革于法有据,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的精神。授权试点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的整体优化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创新完善。
同时,委员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根据改革创新工作的需要,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但是根据立法法关于授权决定内容的有关规定,草案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刘修文委员说,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草案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建议研究明确。
张勇委员建议草案对调整适用的起算时间予以明确,比如“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同时,建议参照以往做法在草案中增加国务院向常委会报告的内容。(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