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修订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围绕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修订草案规定,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能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哺乳纲或者鸟纲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为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主体责任,修订草案对畜禽养殖场配套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的技术培训、养殖档案记录、种养结合等作出规定。明确畜禽养殖户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畜禽屠宰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环节。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修订草案增加“畜禽屠宰”一章,对畜禽屠宰的行业发展规划、企业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等作出规定。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生活习俗、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修订草案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畜禽遗传资源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具有基础性、公益性。修订草案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鼓励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用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