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通报了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情况。
臧铁伟表示,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拟在总则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对于我国地方政权机关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的重点内容还包括: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地方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二是,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保证适当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利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工作建设。三是,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廉洁政府;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受到制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等内容,有利于推动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