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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1-10-12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法治日报乌鲁木齐10月4日电 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管理条例》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据法治日报记者了解,近年来,新疆公安工作艰巨繁重,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辅警作为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此前新疆辅警地方立法尚属空白,辅警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职业保障、管理使用等方面问题日益突出,制定符合新疆实际的辅警管理条例,既是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辅警管理的现实需要。

  

  该《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指出,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安、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管理条例》明确,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其中,勤务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警务工作。”《管理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使用必要的警械予以制止。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驾驶交通工具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持有驾驶证和辅警工作证。

  

  《管理条例》同时明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辅警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确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xjpcsc.gov.cn/article/1536/lfg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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