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1993年1月1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