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0日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自即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决定指出,当前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重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积极高效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明确,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各类社会救助团体、慈善组织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接受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有关信息及时公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捐赠物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高效、有序。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