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0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361721,电子邮箱:shfgc1605@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
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一是有效防控套代购走私风险的必然要求。目前,海口海关缉私局等对构成犯罪的套代购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享受免税购物政策三年,惩戒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套代购人员群体逐渐扩大的趋势。二是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规定,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三是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
《草案》的起草历经收集资料、初稿起草、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阶段,于2021年9月13日经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的;二是被处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是兜底条款,即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海关、海警、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对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被处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生效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并由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关于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惩戒措施。
在公示期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惩戒措施主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关于对自然人的惩戒措施。
在公示期内,对自然人的惩戒措施主要有:不得购买免税商品;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限制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精尖缺”人才,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由认定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内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
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预防和惩治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海警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免税购物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工作。
公安机关、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税购物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的;
(二)被处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被处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海关、海警、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按照国家和本规定确定的标准认定,并将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网站上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三年。
第六条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不得购买免税商品;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三)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四)限制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精尖缺”人才,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五)由认定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内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依法采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九条 免税购物失信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本省内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区域的免税购物失信惩戒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